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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衣架砸坏楼下小车,法院判决物业承担三成责任 当前速看

  • 来源:华声在线
  • 时间:2023-04-27 09:18:03

被砸坏的小车(见红箭头和红字)。


【资料图】

从楼上掉下的衣架将小车挡风玻璃砸坏。

车停在小区,楼上掉下一个衣架砸坏挡风玻璃,车主报警后才发现物业公司存在监控盲区,索赔无果,把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4月26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案例,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三成责任,车主不服上诉,湘潭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湘潭人小吉(化名)的姐姐家住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2022年6月2日18时许,小吉将车辆停放在姐姐家单元楼下,停放地点未设置车位线。

第二天早上8时,小吉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碎裂,引擎盖有一处凹痕,现场还遗留有一个蓝色晾衣架。小吉怀疑晾衣架是车辆停放处附近某一居民家的,通知物业并报警。民警对附近住户逐户走访调查,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

物业调取监控发现,因监控探头无法照到高空,且存在盲区,同样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小吉维修案涉车辆共产生维修费、零件费共计4136元,因车辆受损的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把物业起诉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负有防止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业主可选择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吉的车辆疑是被高空坠落的晒衣架砸到导致受损。虽物业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各业主应在阳台内设晒衣架,衣服不得晾晒在外,业主不得冲洗阳台”,但实际管理中,业主在护栏外搭建晾衣架的行为是被物业允许的,故该部分应是物业负有管理义务的范围。同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内部的公用设施应尽到维护和保养义务。

小吉在报警后,因物业监控存在盲区,设置不合理,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监控录像作为寻找直接侵权人的途径,导致其车辆受损后无法得到及时赔偿,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职责且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吉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小吉未将车辆停在规定的车位或车库中,增加了车辆受损的风险,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小吉车辆造成损害的直接侵权人系案涉晾衣架的所有人,亦应对小吉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小吉可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补偿。但小吉并未向其他可能实施侵权的建筑物使用权人主张权利,故法院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向小吉赔偿1240.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小吉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首先,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次,抛掷物品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民法典增加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对高空抛物事件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确定责任人之后,由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还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杜绝高空抛物、坠物,是每个业主乃至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义务。本案虽系轻微的财产损害,但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却是极其恶劣。

法官提醒所有市民,坚决抵制高空抛物、坠物不良事件,既是保护他人,更是保护自己。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轻则造成他人财产损害,重则伤及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行为人亦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王美玉 通讯员 郭太盛 徐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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