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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权客体_地理标志权

  •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23-05-11 08: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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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理标志证明产品的来源地。

2、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必须出产于其所标示的地区。

3、所以地理标志是由地理名称命名的,按照国际惯例,可以作为地理标志名称的地名包括:地方行政区划和特定地点及其他要素。

4、(2)地理标志证明产品的特殊质量。

5、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不仅必须出产于其所标示的地区,而且产品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

6、产品质量或特征与地理环境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产品,不可以使用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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